打工受傷后,與所在單位就工傷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4月12日,在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同意一次性支付農民工張坤工傷賠償款42000元。
3月9日,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農民工張坤來到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稱其是清徐垣躍集團同暖八廠的一名工人。2005年6月25日上午,他和同班工人更換混砂機三角傳動帶時,由于不慎,致右手拇指末節粉碎性骨折、食指末節骨折,經一個月住院治療出院,拇指末節切除,食指畸形,共花去醫療費3800多元,單位只出了600元。出院后,一直與廠方協商解決,但未果,單位只同意支付10000元?! ?/span>
2008年,張坤前往清徐縣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不予受理,因為自受傷之日起已經超過一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鄭俊麗律師承辦該案后,認為該農民工受傷之日到現在已經過去三年多,錯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因此,以勞動爭議為由獲得法律救濟希望渺茫。在咨詢過程中,鄭律師了解到當事人一直在與單位協商,于是幫當事人將協商過程錄音,以便協商不成時以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span>
3月17日,鄭律師與當事人一起去用人單位勞資科協商無果。鄭律師又電話聯系該廠廠長,廠長說單位只同意出15000元,因為九級傷殘根本賠不了多少,鄭律師給其耐心講解法律規定及各項賠償的計算依據。最后雙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張坤工傷賠償款42000元整。 |